09-06 10:37
咨询一下社保补缴问题,经法院确认,女职工45岁到54岁与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女职工50岁之前的社保缴纳了,在女职工达到50岁时,用人单位就不给女职工缴纳社保了。后发生劳动争议,经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所以,对于女职工50岁到54岁期间的社保,这种情况下,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还是社保中心要求企业单位补缴50岁之后应缴未缴的社保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从法律关系上,企业单位属不属于应缴未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