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网www.yzcn.net 2026-02-13 14:23:29 编辑: 周嘉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我市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行为1 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
案例1:2026年1月19日上午,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在该市通湖路某理发店,查获吴某、黄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50余箱,追缴非法获利6000余元。2月6日,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2026年1月30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林某在仪征新集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0余箱。林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3:2025年11月以来,李某、王某通过微信非法购买“湘30烟花”1200余枚,非法兜售1000余枚,剩余200余枚被宝应县公安局查获。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对上述2人立案查处。
警方提醒:
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许可证,合法的销售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许可证上面载明的固定的零售经营场所来进行,不能线上交易。
处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为2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案例:2025年11月25日,费某驾驶私人面包车从盐城建湖非法运输烟花爆竹100箱,行至江都区小纪镇被查获。11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
私家车及无资质快递车辆运输均属违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相应运输资质,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需专车转运,禁止与易燃易爆品混装,车辆需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3 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1:2025年12月20日,吴某在江都区仙女镇雅居乐观江雅园小区C地块南门口马路东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2025年12月29日,朱某在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双隆村朱东组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2026年2月10日晚,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甘泉街道七泉路巡逻时,发现涂某在徐州家常菜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仅要在禁放区“管住手”,更要在源头“守住家”,发现非法燃放、储存、销售、运输线索请立即举报;有燃放需求的,请至禁放区外安全、文明、有序燃放;文明婚丧嫁娶,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扬州网